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明年1月1日起,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通過作出信用承諾、糾正失信行為等方式開展納稅信用修復,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
記者從稅務總局了解到,自2016年4月建立稅收信用修復機制以來,截至今年9月,全國累計有1650戶涉及偷逃稅款的“黑名單”當事人,在主動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從“黑名單”公告欄中撤出,體現了信用監管對誠信納稅的引導作用。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信用修復不是簡單的“洗白記錄”,也不是簡單的“退出懲戒”。按照有限度修復的原則,稅務總局明確了19種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及相應的修復條件,共包括15項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和4項直接判D級情形。從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看,上述情形出現頻次較高、涉及納稅人范圍較大,《公告》實施后,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談到納稅信用修復機制,深圳某建筑公司負責人對此充滿期許:“通過納稅信用修復機制,一些信用等級評價較低的企業能夠重回A級納稅人,依靠‘誠信’金字招牌不僅可以在涉稅事項辦理方面帶來便利,在推進企業招投標、投融資工作等方面也能發揮重要作用。”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認為,稅務部門引導納稅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自身納稅信用,對于發揮信用管理正向激勵作用,營造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