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押人員住院期間脫逃后釀命案”事件引發關注。據陜西清澗警方通報,12月7日5時許,該縣看守所在押人員惠某某因病在清澗縣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脫逃,之后,他與一商鋪經營業主武某某發生爭執,致武某某死亡,8日凌晨,惠某某歸案。但查看法律文書發現,惠某某儼然已成了“看守所關不住的人”。其多次犯罪但均因“病情危重”被監外執行或取保候審。
雖然相關機關尚未通報惠某某所涉案件的具體案情,以及到底身患何種疾病導致無法關押,但患病者無法收押確實已經成為應予重視并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看守所條例,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對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者不予收押;對于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者不予收押,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對于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不予收押。
上述規定是對現代法治文明的具體體現和對患病犯罪嫌疑人的人道關懷。根據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對于身患嚴重疾病的罪犯,在判決未生效前予以取保候審,在判決生效后進行司法鑒定,符合條件者予以暫予監外執行。此外,實踐中,一旦發生在押人員或服刑人員死亡事件,看守所或監獄往往面臨賠償、追責等極大壓力。這導致其往往不愿意收押身患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甚至常見的高血壓、心臟病也成為“可能發生生命危險”的嚴重疾病而不予收押。
這種“關不了”患病罪犯的現實,讓一些不法者極為囂張。其在明知“無法關押”時,對所犯罪行絲毫沒有悔過之意,反而將所患疾病當作肆無忌憚繼續作惡的“護身符”,既挑釁執法、司法機關,又威脅著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如據報道,2013年時,廈門的周某十幾次因販毒落網,數十次因盜竊被抓,卻因患病不用坐牢;其五次被判刑,甚至敢在法庭受審時睡覺,卻依然能夠躲過刑罰。該現狀無疑是對公平正義的侵蝕,讓公眾無法感受法律尊嚴,更沒有安全感。
患病罪犯固然應該受到人道對待,但社會秩序、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及安全感更不該被忽視。理當完善相關規定,如送押時的體檢記錄作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內發生意外時劃分責任的依據,而非作為不收押的依據;當被關押人體檢時發現某種疾病,在看守所內又因該疾病殘疾或身亡的,說明該結果主要系自身原因引起,不宜苛責關押行為。
法網恢恢不該因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而存在疏漏,更不該讓身患疾病的屢次作惡者逍遙法外。對此,不妨設立強行關押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系累犯,或者將所患疾病作為“護身符”不斷犯罪的,或者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即應認定其罪大惡極,具有社會危險性,無論其身患何種疾病,均予以收押。同時完善關押場所的基礎設施、醫療條件,提高看守民警的防護保障,甚至設立特殊關押場所,進而真正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患病不再成為部分不法者肆無忌憚作惡的“護身符”。史奉楚
關鍵詞: 患病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