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將有效督促行政機關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扎緊行政權力規范運行的“制度籠子”,進一步推進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司法解釋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優質的司法救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永維表示,司法解釋著眼于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相關報道見A3版)
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此前行政訴訟法規定,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屬于行政協議范圍。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協議范圍,還包括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等。這意味著,今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述司法解釋將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明確納入行政協議范疇,將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要求加強對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的審理工作,將有效解決過去一段時間,國有自然資源領域政府不履約、不監管、權力尋租等亂象,確保國有資產等國家利益得到有力保護。
近年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成為廣泛采用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項目運作模式,一些地方政府草率簽約、隨意違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的違約行為,破壞了投資人對政府部門的信心,同時也增加了地方財政風險。司法解釋加強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的審理工作,將有利于保障社會資本方參與公私合作的積極性和安全感,有利于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新官不理舊賬”這一惡劣的官僚主義作風,也是司法解釋重點治理的目標。一些民營企業家反映,一些地方招商引資時企業被奉為座上賓,但在項目投產后,地方政府承諾的條件不兌現情況比較普遍。“新官不理舊賬”現象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助長干部錯誤的政績觀,失信于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次出臺的行政協議司法解釋,以推動建立完善政府踐信守諾機制為重要目標。司法解釋將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將確保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政府守信踐諾機制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基石。2016年11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要求,要完善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出臺,是對中央有關要求的落實,有助于推動政府“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改善營商環境,也有助于推動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落到實處,有助于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將有效督促行政機關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扎緊行政權力規范運行的“制度籠子”,進一步推進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設。司法解釋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優質的司法救濟,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