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聯合浙江省委宣傳部、共青團浙江省委等12部門共同出臺《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細化完善刑訴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其中明確規定,對于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書面證明,教育、民政等相關部門也不得將有關法律文書歸入學生檔案、勞動人事檔案。
此報道一出,立即引發熱議。不少網民表示,法律應該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侵害,而不是縱容他們侵害別人,并追問“封存記錄到底是在保護誰”。事實上,浙江省出臺的《實施辦法》強調,犯罪記錄封存僅適用于涉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對涉嫌嚴重犯罪的,刑期五年以上的不予以封存記錄。這并不是說未成年人犯罪了都能拿《實施辦法》作擋箭牌,甚至消除犯罪記錄。
我們應該明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不論是犯罪者還是受害者,他們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在國際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也已成為主流。比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能讓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件中加以引用。
從幫助未成年人犯罪者回歸社會的角度來看,在司法實踐中落實《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能夠減少相關的歧視和排斥,幫助未成年人犯罪者重新回歸正常的生活。據浙江省檢察院統計,自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通過及時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讓145名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考上了大學。這毫無疑問有助于撕掉貼在未成年人身上的“犯罪”標簽,避免因社會歧視等因素再次將他們推向犯罪的邊緣。有“罰”更要有“愛”,封存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給他們多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重新走上正途的路才會更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