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的人格權編草案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 此前三審稿規定,“隱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此次審議的四審稿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相關報道見A4版)
在規定隱私包括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的基礎上,進一步將“私人生活安寧”也納入隱私權的范疇,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的這一修訂完善,表面看只是增加了幾個字,卻具有人格權保護的深遠意義和重要價值。
在“人格權編草案”審議這一立法背景和語境下,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不僅意味著對隱私權的定義被進一步完善,同時也意味著,“私人生活安寧”這一重要公民權利的人格權屬性,得到了進一步的確認。“私人生活安寧權”也被確認為人格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得到民法典的明確保護。
無論從法理上講,還是從現實生活角度看,“私人生活安寧”對于個人來說,既是重要的人格權利,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生活福祉,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私人生活安寧不僅意味著一種安然有序的外在秩序,也意味著一種相安無事、從容不迫的祥和內在生活狀態、心理境界。進而言之,私人生活安寧不僅關乎個人的安居樂業、安身立命,也關乎社會的和諧穩定、長治久安。
回到隱私權范疇,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不只是在文字上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實際上進一步豐富充實了隱私權的內涵和適用保護范圍。這意味著,“侵犯隱私”不僅局限于此前人們熟知的各種非法獲取、泄露個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行為,其他任何可能滋擾、破壞“私人生活安寧”或構成嚴重“擾民”的社會現象,如各種頻發的騷擾電話、短信、強制彈窗廣告以及噪聲、煙塵等各種環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認定為“侵犯隱私”。
長期以來,上述這些侵犯“私人生活安寧”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都不同程度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十分嚴重。僅以“噪聲擾民”為例,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的《2019中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報告》顯示,據2018年全國“12369環保舉報聯網管理平臺”統計數據,涉及噪聲的舉報占比為35.3%,僅次于大氣污染,排第2位;在全國噪聲問題舉報中,施工噪聲擾民問題以43.0%的比例居首位。對不少人來說,擁有一個安靜的夜晚就是一種難得的“奢飾品”。
和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一樣,明確“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的隱私性質,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具有很強的現實合理性、針對性。這不僅有助于凸顯“私人生活安寧權”的重要性,也有利于進一步拓展、豐富保護渠道,不斷加強對“騷擾電話”“噪聲擾民”等普遍存在的侵犯“私人生活安寧”行為的全面有效治理。
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在內的隱私權要得到有力保障,接下來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配套措施。比如,“私人生活安寧”的概念內涵應如何準確界定,界定的標準依據是什么,對各種侵犯“私人生活安寧”隱私權行為的受害者,如何給予有效的法律救濟,相應的救濟賠償標準如何確定等,都需進一步的制度細化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