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12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合同編草案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意味著高利貸將被法律否定。
高利貸,顧名思義,即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作為自古就有的一種民間借貸,高利貸雖然可以緩解借貸人的燃眉之急,但其骨子里的盤剝惡性,始終讓人防不勝防。古往今來,因高利貸釀成的借貸人家破人亡悲劇比比皆是,甚至不乏類似文學作品中楊白勞用女兒抵債的極端情形。高利貸的種種惡果,歷來都令人深惡痛絕,必須依法對其說“不”。
公眾之所以對高利貸欲除之而后快,除了高利貸嚴重危及個體生命財產安全外,還因其是擾亂金融秩序和阻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罪魁禍首”之一。揆諸現實,不少中小企業因高利貸纏身而崩盤倒閉的案例并不鮮見,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也危及社會穩定。尤其是高利貸逐利貪婪惡性的放大,更是直接催生出暴力討債的罪惡產業,嚴重擾亂基層社會的正常秩序,于國于民都危害巨甚。因此,不論是從保護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還是從維護正常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邏輯出發,依法對高利貸一刀切式的禁止,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實際上,也正是鑒于高利貸危害巨甚,我國相關法律都不對其承認合法地位,并嚴格限制。2015年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最高年息不能超過36%??陀^而言,司法解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高利貸的蔓延勢頭,但由于多種原因,近年來高利貸又呈死灰復燃之勢,由于高利貸引發的暴力催債、非法拘禁等惡性案件時有發生。面對高利貸釀成的人間悲劇屢見不鮮和其對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巨大毒害,此番民法典合同編草案明確禁止高利貸,對于苦高利貸久矣的公民個體和企業來說,可謂正當其時。
高利貸屢治不止,既與市場資金供求的失衡有關,又與法律的強制威懾不足有關。雖然目前我國出臺了規制高利貸的司法解釋,但并沒有在上位法中對其明確禁止。由于司法解釋效力層次不高,且目前各界對高利貸非法利息究竟是否屬于借貸雙方的合意還認識不一,無疑更需要在上位法中明確對其說“不”。同時,近年來司法懲治高利貸的實踐經驗也表明,高利貸是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毒瘤,也需要在上位法中明確對其禁止。畢竟,只有依靠上位法的強行禁止,才能激活嚴懲高利貸的“一池春水”。
“法律是人類為了共同利益,由人類智慧遵循人類經驗所做出的最后成果。”當前,高利貸因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又死灰復燃,已影響了我們的共同利益。因此,用完善的立法堅決懲治高利貸,既是立法回應民意的必然要求,又是防止高利貸竄出籠子的必然選擇,立法理當在這方面邁出更堅實的步伐。
當然,高利貸是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不充分、金融流通秩序高度扭曲的一個惡果,完全寄望上位法的禁止規定對其實現全面遏制,并不現實。但必須強調的是,上位法的明確禁止是遏制高利貸的先決條件。否則,即使再怎么努力,都有可能讓高利貸“濤聲依舊”般竄出籠子為非作歹,無助于問題的真正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