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離婚冷靜期”要甄別更要冷靜
背景:
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有委員建議設立“離婚冷靜期”甄別機制,涉及重婚、家暴、遺棄、惡習等情形,沒有必要給予“冷靜期”。
南方都市報發表觀點:
很多國家為了避免沖動離婚,都以在離婚手續中規定一定時間為冷靜期的方式,給想離婚的夫妻以考慮的機會,促其慎重選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推行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改革的目標包括“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和老年人合法權益”。隨后各地司法機關開始嘗試推行離婚冷靜期制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更于2018年7月通過發布《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對“離婚冷靜期”作了明確規定。相關嘗試獲得了很多贊譽,但一種質疑不能不認真對待。2018年11月,媒體披露了一個案例:一位女當事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離婚二審上訴書。去年6月,她與丈夫產生爭執,被施以暴行。事后她申請到法院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來她提出離婚訴訟,經3次庭審,法院判決不離婚。法官稱,要給雙方冷靜期。這個時候“離婚冷靜期”的作用到底是在挽救婚姻,還是為了讓家暴受害人繼續承受暴力?為離婚冷靜期設立排除性規定,他國已有先例。如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達一年者,才準許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已有通奸或虐待證據”的除外。建立甄別機制,對不適合設置冷靜期的離婚案件類型作出排除性規定,讓離婚冷靜期制度更加完善,也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為提出建議的委員點贊。
小蔣隨想: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在離婚問題上,有的夫妻是“頭腦發熱”,沒準還有挽回余地;有的是因為無法調和的矛盾,實在過不下去了。“離婚冷靜期”設立的初衷是針對前者,是為了減少“沖動是魔鬼”帶來的傷害和遺憾,它不適用于后者,因為后者已然深思熟慮,甚至已經忍無可忍?;橐龅怯洐C關也好,承辦離婚案的法官也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做出針對性裁決,不宜僵化地一律實行“冷靜期”。不然,可能起不到好的效果,反而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多傷害,此前有個別處理不善的案例就曾引發社會關注。民法典草案擬設一個月“離婚冷靜期”,也有委員建議同時設立甄別機制,這些說明,專業人士已然注意到此前推行有關制度時可能不夠科學,社會期待有關條款的制定更合理、更完善。依法行事是執法的底線,同理之心則是法律應有的溫度。努力實現法律、人文、社會效果相統一,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才能不斷鞏固法治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