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說,6月17日,一男子持刀進入大連一家超市進行搶劫,隨后與店員展開搏斗,一名店員拿起啤酒瓶對搶劫男子頭部連續暴擊至少9次,砸了6個啤酒瓶,搶劫男子最終暈倒在店內。當地警方在通報中稱,“店員手部被劃傷后持酒瓶進行正當防衛”,警方立即臨場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上述警方在通報中所稱的“進行正當防衛”,相當于對店員持啤酒瓶暴擊搶劫者頭部9次的行為定了性:正當防衛。這個定性,體現了法律相關條款的立法意旨,也應該成為對正當防衛行為進行定性和說明的先例。這個例子,以及前此引起異議、從而為輿論廣泛關注的幾個正當防衛的案例,都打破了將“正當”理解為等號兩側的行為對等平衡的算術思維,拓寬了“正當”行為的范圍,也因此減少了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傷害程度,由此以防為行為導致結果的非確定性來增加上限不定的犯罪成本,最終達到減少犯罪的社會效果(參見光明網評論員文章《“淶源反殺案”糾偏:正當防衛再獲正名》《防衛權優先的風險必須由侵害人承擔》)。
所謂正當防衛之“正當”,應該被理解為對防衛行為正當性的定性,而非是對防衛行為的定量。千鈞一發之時,瞬息萬變之刻,如何判斷侵害者的行為動機,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邊界,再如何據此折算至與自己的體力及肢體活動能力相當的行為反應烈度,以符合正當防衛之正當,這絕不會是立法者的本意所在。即便不論認知和判斷能力的差異,大凡具備正常思維和肢體活動能力的人都清楚,在犯罪現場發生的行為互動,是無法以算術的方式來劃定正當的范圍,并由此規劃自己的行為的。
從犯罪行為人的角度看,無論是臨時起意還是蓄謀已久,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在犯罪現場遭遇防衛時的行為反應,也不可能是以一個不變的刻度進行,以便為防衛者計算“正當”的行為邊界提供便利。由此,正當防衛之“正當”,不是對防衛行為的定量限制,而只是對防衛行為的定性而已?;蛟唬赫敺佬l行為難道就無界限了?當然不是這樣。但是,正當防衛的行為界限,就是正當防衛行為人足以判定犯罪行為實施者不會或不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認定犯罪行為實施者不會或不能繼續造成傷害。
這樣的“正當”標準,無疑會對以算術思維為基礎的“正當”形成沖擊。但是,擴大“正當”的范圍,就是擠壓犯罪的空間。正當防衛給犯罪帶來的不確定成本,將在很大程度上令圖謀犯罪者三思而行,也會讓那些重罪不犯、輕罪不斷的犯罪行為實施者重新估量其行為可能產生的結果。(光明網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