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23日)有媒體報道說,22日,最高法院與國家發改委共同發布了《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據媒體概括,《意見》明確要求廢除按照所有制類型區分市場主體和對民營企業不平等保護的司法裁判規則,同時加強對新型市場主體的保護,推動形成有利于創新和發展的現代法人制度。由此,這個《意見》,應該是對21日召開的企業家座談會內容的回應和相應。
從相關報道看,上述《意見》特別強調了以司法手段解決民營企業財物被侵占和挪用的問題,指出必須“明確和統一裁判標準,準確界定產權關系,重點解決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產等產權保護中的突出問題”;不僅如此,《意見》對解決這一問題提出了清晰的司法路徑,即“堅持法定賠償原則,加大涉產權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錯機制”,以此“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占、挪用的財物,完善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這些提法,無疑是最近幾年來最高司法機關和國家經濟運行管理機關,在有關產權以及涉產權冤錯案件的賠償問題上的最明確和最全面的指示規定。
從司法實踐看,涉產權冤錯案件的成案背景復雜,牽涉范圍廣,重審或再審程序的啟動困難重重。但是,相對于重審或再審,最最難的是涉產權冤錯案件在重審或再審判決后,因當事人的財產處于被侵占、挪用乃至已經被變賣,致使當事人被恢復和確定的產權常常止于判決書的紙面上,而不能將伸張權利的法律決定兌現成現實財產權。這個“最最難”,反過來也是司法機關輕易不啟重審或再審程序的重要因由。因此,涉產權冤錯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態化糾錯機制,就應該包括依法追繳民營企業被侵占、挪用的財物的司法救濟渠道,以及財產返還和退賠制度。
實際情況也是如此。最高法院在2017年底公布的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現已全部審結。但是,除張文中案外,顧雛軍與徐榮華(“牧羊案”)的再審判決都尚未落實為現實的財產權利。并且,其具體的財產權利的落實,還要以最高法院再審的終審判決為依據,啟動其他的司法訴訟程序。于是,再審終審判決確定的產權能否兌現,不僅還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其最終結果也充滿著變數,甚至有可能出現產權只停留在判決書上的情形。
也正是為了防止這種可能的情形的出現,最高司法機關、國家運行管理機關屢次出臺涉產權、尤其是涉民營企業產權的規定。這樣的規定管不管用,最關注的恐怕就是企業家群體。
(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