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改革共識,以科學的制度設計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時代使命,也是我國經濟社會法治化、成熟化的必經之路。
以信用為尺度量個人破產制度的應用,方能彰顯個人破產制度對經濟社會秩序保護的公平性。首先,可以調整因認知失調而導致的不公平感,激勵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的行為。以《企業破產法》為例,企業法人是虛擬人格,企業可以通過破產制度退出市場,注銷法人資格,因此無論是存量財產清算還是增量財產分配都強調公平的博弈。自然人則不同,破產制度可以限制自然人諸多權益,卻不能消滅自然人,自然人會繼續存續。這種情況下,無論如何分配債務人的既有財產和未來收益,只要未全額償還債務,債權人感受到的公平就有限。為了平衡債權人的不公平感,需要利用信用來度量債務人的行為是否誠信。
個人信用對公平的度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破產申請前。債務人申請破產免責的基礎是足夠誠實,信用則是證明工具。如果日常債務人欠稅,信用卡經常透支,不按約定還款,可以說明債務人是“不誠實”的人,日常信用不支持破產免責。如果個人破產制度寬恕了信用不足的債務人,是對債權人的不公平,進而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再如第二代個人征信系統上線,增加了就業狀況等信息,如果一個人沒有連續穩定的就業,而舉借了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債務,那么就不能認定他是“不幸”的人。個人破產制度在制度設計時,要避免鼓勵這種“非不幸”的人,不能讓任性妄為的人將不理智的行為成本轉嫁給債權人,甚至轉嫁給整個社會。
二是破產申請審查時。破產申請審查時的信用判斷與破產申請前的不同,破產申請前的信用判斷,解決的問題是誰有資格申請破產,誰有能力破產?破產申請審查時的信用判斷,解決的問題則是申請人是否符合破產條件。關于個人破產能力的信用判斷,最大的作用在于對破產秩序的引導,而個人破產條件不僅包括個人破產能力的判斷,還包括債務人具體情況的綜合判斷。例如,債務人需要如實說明自己的收入、財產和債務狀況,不能隱瞞、藏匿財產。如果破產申請前債務人低價出售財產,將財產贈與他人,為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一旦發現存在這些行為,可以認為債務人存在欺詐行為,不符合免責條件。
三是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之所以能夠獲得法院和債權人的重整支持,在于債務人擁有良好的信用和穩定的收入,法院和債權人相信債務人有重整的能力和誠意,能夠保證重整計劃的執行。對債務人的行為和資格限制較少,重整狀態下債務人可以正常獲得銀行貸款,擔任企業高管等。如果債務人沒有按照重整計劃規定按時、足額還款,逃避履行重整義務,法院可以剝奪對債務人債務的豁免,追究債務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可以一次性獲得全部債務豁免,無需用未來的收入償還債務,看似較重整更劃算,這也是很多負債人想通過破產擺脫債務困境,所產生的不切實際的“野望”。實際上,債務人獲得債務豁免后,個人破產制度會在一定期間內限制他的很多行為和資格。例如我們常見限制乘坐飛機、高鐵一等座等高消費行為。通過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來震懾其他潛在破產清算申請人。
個人信用是個人破產制度公平的度量工具,而個人破產制度是個人信用的鞭策工具。二者相輔相成,互為犄角。在實踐中,個人破產制度不應淪為部分人“依法逃債”的工具,這比一般的犯罪更可怕。(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