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30日)有媒體報道說,深圳檢方于當晚發出通告,對此前受到廣泛關注的一女子被同行男子下藥案的嫌疑人的不批捕決定作出了解釋。該通告稱,由于案發時的關鍵物證水杯的藥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證已滅失,以及根據法定鑒定機構對嫌疑人身上繳獲的藥物作出的鑒定意見,證實該藥物含“他達那非”成份,目前證據不足以證實該藥物會使人失去意識或者陷入迷幻,從而達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狀態,以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嫌疑人有“意圖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的主觀故意,因此以證據不足對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由通告看,深圳檢方的決定是審慎的。在輿論鼎沸、皆曰可捕的情況下,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需要的不僅是法律根據,更要有直面輿論的自信。實際上,就在此案被披露之時,即有法律界人士對此案嫌疑人能否成罪、以何罪名成罪存有疑問。從媒體披露的案情可見,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無論以何罪名定罪嫌疑人,都面臨著恐怕難以完成的使證據成鏈的艱巨任務。顯然,在關鍵證據滅失的情況下,僅憑證人證言、書證等間接證據,是難以滿足罪名構成條件的。
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貫徹“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非常難,在輿論關注、社會評價趨于一致的情況下落實“疑罪從無”就更是難上加難。這一點,從最近幾年重審和再審的社會影響巨大的冤錯案件中可見一斑。如果檢視這些冤錯案件鑄成的輿論環境,可以發現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這些案件從告破之時起,就一直是在一面倒的輿論肯定中走到錯誤的終點的。在這樣的輿論環境下,無論是來自司法方面還是來自其他方面的任何質疑之聲,如果不被壓制的話,也很容易被強勢聲音所覆蓋。由此看,深圳檢方在作出“存疑不捕”的決定后,申明“偵查機關可以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后,可以再次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既是對輿論的回應和平復,也是對“不枉不縱”法律原則貫徹和落實。
“存疑不捕”,是“疑罪從無”的必然結果。如果在批捕前的偵查沒有解決“存疑”的問題,那么,其后距離案發時間更遠的補充偵查就更難解決“存疑”問題。因此,在檢查批捕階段對“存疑”案件作出不捕的決定,符合“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節約了司法資源,維護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
“疑罪從無”,是證據中心的派生結論。沒有證據或證據缺失,法律事實就難以為據,法律準繩就失去了衡量標準?;氐?ldquo;下藥案”,深圳檢方的決定也提醒人們,如果不放縱罪犯,保留證據是必要的。作者“光明網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