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張某橋一審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賠償生態補償金23040元、評估鑒定費5000元。
因電魚行為被判拘役,并不令人意外,尤其在禁漁期間,不過被判賠償生態補償金,則比較新鮮。在許多人的固有認知中,某個人干了違法的事,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除非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否則,一般不會被提及。
電魚是一種掠奪性、毀滅性捕撈,極具破壞力。對魚類來說,電極所到之處,不論大魚還是小魚都難逃死亡厄運,“斷子絕孫”式捕撈對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對水環境來說,大量被電死的魚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數被捕撈者帶走,大部分尸體會沉入水底,逐漸腐敗變質,從而危害水體生態。“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從這個角度上說,讓電魚者賠償生態補償金合情合理合法。
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除了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還追加民事責任,彰顯了“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政策導向,體現了“健全生態保護和修復制度”的制度內涵。其重要意義,一在修復生態環境,二在喚醒環保意識,三在整合環保力量。尤其在喚醒公眾的環保意識方面,“以案說法”有著其他宣傳教育方式不可比擬的影響力。電魚者被判賠償不菲的生態補償金,讓普通群眾明白,許多在過去習以為常、見怪不怪的行為,對生態環境都是有害的,在今天已不合時宜。
要說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啥期待,竊以為有二。一是相關部門要繃緊生態環境保護這根弦,讓環境保護的“法眼”先審一審,凡是對生態環境造成實質損害的案子,都要追究被告的經濟責任,令其為生態環境修復埋單。二是??顚S?。生態補償金要用于生態恢復、環境保護,方不辜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這一制度的設計初衷。如果進了地方財政賬戶,生態補償金就趴在里面一動不動,成了“僵尸資金”,那也沒有多大意義。有的地方法院直接判被告人采取投放魚苗、補植樹木等進行生態修復,簡單而有效,做法值得推廣。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生態環境破壞者承擔比之前更重的法律成本,必將形成倒逼機制,讓公眾認識到生態環境不再是可以任意損害、毀壞的“公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制定到落地、從被認知到受尊重,有一個過程,尚需各方用心經營。(連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