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環殺童案以改判無罪告終。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對張玉環來說,為這份判決等待的時間,實在太長,太長。對一個人來說,短短的人生,能有幾個26年可以揮霍?在最年富力強的時候失去寶貴的自由,將9778天圈禁在鐵窗高墻之后,即便是如今重獲人身自由,也是物是人非,年華不再。盡管83歲的母親還在老宅等候兒子回家,但張玉環的妻子為了生計早已改嫁,這種深陷圇圄、妻離子散的人生悲劇,是每個人都不愿面對的命運重重一擊。
根據法律,即便是“疑罪從無”,張玉環也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之前,“被關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屬于吉林的劉忠林。因與一起殺人案相涉,劉忠林蒙冤入獄25年,多年申訴被判無罪后,他申請了1667萬余元,最終得到460萬國家賠償,其中包括197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該兩項賠償數額,均創下國家賠償紀錄。如今,當“被關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易人,羈押長達26年的張玉環,也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得到國家給予蒙冤公民的有力救濟,更好地回歸社會,過上一種體面而正常的生活。
無論是改判無罪,還是國家救濟,都并非正義的全部。“復盤”這起冤案會發現,原來辦案過程,存在那么多的“瑕疵”。比如,在案物證包括拋尸現場附近提取的麻袋、在張玉環家中提取的麻繩,均與本案或張玉環缺乏關聯;原審認定被害人張振榮將張玉環手背抓傷出血,缺乏證據證明,第一作案現場缺乏痕跡物證證明;張玉環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前后矛盾,在作案地點、手段、拋尸時間等重要環節存在重大差異”,且系“先證后供”。除張玉環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實施了犯罪行為,間接證據亦不能形成完整鎖鏈。根據刑訴法有關規定,這樣的證據水平,顯然不能蓋棺定論。
然而,就是這樣千瘡百孔、星羅棋布的存疑點,卻被辦案機關“忽視”。如果說一個普通公民,面對辦案“瑕疵”,尚能察覺到某種“不對味”,那么擁有專業辦案技能的職能部門,也選擇無視,的確是一種莫大的遺憾??紤]到張玉環及其辯護人表示,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苦苦申訴26年方才獲得復查重審,有關部門有必要在改判無罪后,對違反程序規定的蹊蹺之處進行反查,查清事實真相,讓有關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屬于張玉環的正義遲到了26年,對他當年是否存在屈打成招,是否存在倉促結案的問題,即使時隔26年也需要查清,這是司法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
未經反思的冤案,不能稱之為正義。張玉環殺童案改判無罪,是近年來冤案平反的一個縮影,為懲前毖后、牢記教訓,亟須來一次回爐檢視,修正偏差、挖根除弊,讓司法正義伴隨每個公民。(歐陽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