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華北地區部分農村存在“賣土”“盜土”行為頻發的現象,記者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縣大留鎮調研時發現,灌溉時用于引河澆地的溝渠被挖成了深坑,水澆地變成了旱地。這已經造成農民利益受損,更嚴重損傷了農田及自然生態。法學專家認為,變溝渠為深坑,惡意毀壞耕地,此行為涉嫌破壞耕地罪或非法采礦罪。
實然,對土地、耕地的保護,是事關到十幾億人民吃飯的大事。過去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放開手腳用地的日子早已經一去不復返?!锻恋毓芾矸ā返谌邨l明確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即使溝渠屬于合法取土區域,也需要相關部門批準后,經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才可以在溝渠內適量取土。
以大留鎮為典型的“破壞式”發展模式,帶來的直接影響是農村集體資產因“賣土”“盜土”而受損,基層治理過程中建立起的干群信任度面臨新的考驗。從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的弄虛作假中,鄉鎮國土部門、公安派出所、鎮政府、縣水利部門的推諉扯皮中,不難看出農村“土地之殤”歸根結底還是因為:村鎮干部缺乏綠色發展理念,盲目追求短期經濟效益;部分基層單位喪失初心使命,怕擔當、不作為;監管部門缺乏常態化、專業化、智能化監管方式;暴力驅動讓采土者與村鎮乃至基層政府干部利益難以割舍,利益驅使“開口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十四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政策三令五申,法律白紙黑字明文規定,為何有關農村土地管理的“皮球”卻越踢越遠?要把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福祉落到實處,還需各基層單位、村鎮組織將綠色農村發展理念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努力實現生態惠民、生態利民、生態為民。
首先,必須樹牢綠色發展理念,堅持生態為民,不做“斷子絕孫”事。完善鄉村治理相關的體制機制,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各基層相關單位、村鎮干部要把“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入腦入心,站在事關全人類生存發展的高度,保護生態,重視農村土地可持續發展,防止竭澤而漁、寅吃卯糧。
其次,堅守綠色底線,堅持生態利民,多當“顯山露水”人。在農村土地建設規劃中,應當從生態利民角度出發,嚴守土地生態保護紅線、土地環境質量底線、土地資源利用上線。
最后,轉化綠色成果,堅持生態惠民,開拓“金山銀山”路。要加大加快對“盆地”深坑的修復工作,加大水土流失區的治理、盡快恢復農田耕種。
農村經濟發展模式還需“生態式”。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的土地可依法依規進行流轉,研究好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保障好基本農田和糧食安全,也要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以此實現農村土地的最大效益。土地流轉應當遵循三個原則,一是要以保障農民權利為前提。土地流轉必須堅持“農民自愿”原則,要充分尊重農民的選擇,絕不可以用強制的方法迫使農民離開土地,也要保證農民作為個體在集體資產中的話語權,讓他們擁有對土地議價的權利。二是土地流轉要以“保護耕地”為原則。損害了耕地,便是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土地作為農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特征,必須保證在不改變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實現土地的流轉。三是土地流轉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的原則。以當地工業化、城鎮化發展水平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狀況、農業產業發展規劃為基礎,與當地二、三產業發展水平相適應,兼顧基本農田保護、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土地流轉。
鄉村治,百姓安,國家穩。農村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采土”“盜土”現象折射出的農村治理問題,說到底還是基層村鎮干部們喪失了初心使命,從監督治理不力到干群信任度降低再至發展模式的偏頗。肩扛千斤謂之責,背負萬石謂之任?;鶎庸ぷ髡邆冎挥袝r刻以不求近功,不安小就的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新時代的每一個小農村才能變成一片片大有可為的土地、希望的田野?! ∽髡撸褐袊刭|大學(北京)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 孟磊 姚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