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網站掛出“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民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稱將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做好“修訂地名管理條例有關工作”。受訪專家認為,及時對《地名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可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依法擴大地名管理范圍,依法賦予主管部門監管權,遏制地名命名更名“任性”問題。(8月11日《法治日報》)
近年來,“洋地名”熱,在各大城市廣為流行。一些生活小區和商務樓宇,擺出了一副非“洋地名”不取的架式。“洋地名”的泛濫,不僅讓人費解,也損害了城市文化特質。同時,地名“任性”命名更名現象比較突出,損害了地名的唯一性和權威性?;诖?,各地清理整治不規范地名,遏制“大洋怪重”現象,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別是,民政部推進重點領域立法,如修訂《地名管理條例》,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地名“任性”命名更名現象,將會得到有效遏制。
事實上,一個地方的名稱,不僅體現在實用功能上,更體現在其所表達的情感,所包含的象征意味、心理暗示,以及豐富的文化內涵等;而這些,只有在地名的選擇上,才能得到真實體現。換言之,相對于地名的功能性,各自的特色應該是第一位的,地名不僅僅是使用,同時也是對人類文明的貢獻。同時,判斷一個地名是否可取,除了首先看其創意是否新穎之外,更應注重其是否與當地的歷史文化相融合,是否與地方歷史文化和人文環境相協調,是否進行了文化傳承與創新。
然而,現實情況卻是,此前地名命名更名“任性”問題比較普遍,地名“大洋怪重”現象比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相關立法滯后?!兜孛芾項l例》一些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須與時俱進地修訂完善。具體包括: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范圍和內容較窄、程序規定較為原則、監管措施缺失。比如,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等名稱、城鎮街道的名稱、樓宇的名稱等,現行的《地名管理條例》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并沒有明確規定命名權的主體,各個地方在進行相關的制度設計時,也沒有統一的標準。
因此,必須加快立法,規范地名管理,保護和傳承地方文化符號。換言之,立法規范地名管理,能節約城市管理及人們交往的成本,能使地名成為人們的心靈圖騰,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文化內涵,更好地挖掘當地歷史文化。首先,應通過立法明確命名權主體,明確命名和更名審批的程序,豐富和完善地名管理機關監督和管理的方式,形成地名領域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新局面,實現地名管理的法治化。同時,同時應該明確違反法規的懲罰方式,對非法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規范地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懲戒。比如,加大擅自更改地名的處罰力度,規范拍賣冠名權等有償命名行為,維護地名的合法性、統一性和文化性,使地名真正成為一個地方的重要標志,構成地方文化與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