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月16日)有媒體報道說,為輿論所關注的陜西女工程師李思俠因舉報污染被訴尋釁滋事罪一案,有了最新進展。據報道,7月28日,陜西省安康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李思俠尋釁滋事罪的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石泉縣法院重審。8月14日,石泉縣法院裁定,因石泉縣檢察院在此案重審期間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向石泉縣法院要求撤回起訴,石泉縣法院準許石泉縣檢察院撤回對李思俠等三人的起訴。
此案成于李思俠舉報污染。2008年,李思俠家鄉的環境被村里的石料加工廠所污染。李思俠在網絡發帖,舉報石料廠污染環境、損毀道路,并參與組織村民在村中道路限制運石料卡車輛通過。2008年6月,石泉縣環保局對李思俠舉報的石料廠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作出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石泉縣國土局責令石料廠停業,并對其違法占地和采礦行為立案查處。
不料,2019年2月,李思俠等3人卻因此被石泉縣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訴至石泉縣法院,訴由為李思俠等人的環保舉報存在夸大和誹謗,在換屆選舉中“以維護村道、防止權力旁落為由,煽動村民為魏智波投票”而涉嫌“惡勢力犯罪”。石泉縣法院稱此案為“石泉法院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審理的石泉縣首起涉惡案件”。去年6月,一審判決沒有認定涉惡事實,只認定尋釁滋事罪,并因此分別判處李思俠等3人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11個月。這個判決,引起公眾和公益組織的關切。
上述案件的成因及其結果并不罕見。舉報污染、舉報腐敗、舉報不作為、舉報亂作為,等等,都有可能被訴以尋釁滋事罪。在李思俠案中,其最初被訴罪名之一——涉惡犯罪的構成相對而言需要較確定的構成要件,需要相對扎實的證據以及證據鏈。相比之下,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的定義外延的非確定伸展性,實際上模糊了其所能覆蓋行為的邊界,將尋釁滋事罪變成了無所不包、可包所有的“口袋罪”。
按照現行刑法定義,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在此,對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的描述,實際上是在很大程度上游離于證據或證據鏈的主觀判斷,這給實際存在的司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巨大空間。顯然,對什么是“肆意”“隨意”、什么是“任意”“嚴重”的主觀判斷,都為尋釁滋事的罪與非罪、或者成罪的輕與重的行為定性帶來了難以避免的模糊性。
因此,李思俠案撤訴,與司法應對社會公益行為進行正向激勵的指向相一致。
(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