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早上,記者從張玉環家人處獲悉,張玉環將辦理身份證。目前,張玉環和他的兒子在當地政府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張玉環老家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公安部門,辦理完身份證后,已返回家中。據張玉環的代理律師王飛透露,下一步,張玉環將下一步將申請國家賠償,同時也會控告在該案件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司法人員。(8月12日紅星新聞)
26歲,正是一個男人成家立業的最好時光,張玉環卻含冤入獄;27年后,張玉環被無罪釋放,卻恍如隔世:妻子被迫改嫁、住房已經坍塌......一起錯案,葬送了一個家庭的幸福??梢?,司法機關制造冤案,對當事人的身心和名譽傷害,是無法挽回的。接下來,張玉環將申請巨額國家賠償,同時也會控告在該案件中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司法人員。然而,即便如此,也無法償還張玉環逝去的青春年華。
事實上,司法機關向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張玉環賠禮道歉,并進行國家賠償,僅是對這起錯案追責的第一步。換言之,受理錯案受害人張玉環的國家賠償申請,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程序。然而,即便是張玉環最終拿到了巨額國家賠償,個人利益得到了充分補償,并不意味著這起冤案就可以畫上句號。
《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國家賠償不能白賠,不能讓國家資金和納稅人充當“冤大頭”,誰造成國家賠償,就必須追究誰的責任,包括政紀、法律和經濟責任。問題是,這一規定未能得到較好的落實,對冤假錯案的處置,陷入了“國家賠償、納稅人埋單”的怪圈。
可見,追責涉案司法人員,不能等張玉環控告。既然是錯案,就必須有人來擔責。針對這起錯案,當地司法機關應盡早啟動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制造錯案的辦案人員,特別是參與刑訊逼供的違法人員,要實行責任追究。同時,除了追究錯案制造者的紀律或刑事責任外,還應該對造成國家賠償的司法人員,進行必要的經濟追償。過去,對于造成國家賠償的相關責任人,不痛不癢地給個行政記過、警告等處分,是不能令百姓信服的。期待對張玉環錯案制造者的問責追償,能夠成為提高司法機關公信力的一個可鑒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