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用于某個商標實屬正常,因為“天眼”二字并沒有排他性。然而,從這個香煙包裝上的“天眼”射電天文望遠鏡圖案標志,“FAST”的英文字母縮寫以及天文圖案來看,這款香煙與位于貴州省平塘縣的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有關,因為該望遠鏡常被人稱為“中國天眼”,也被視為“大國重器”。
如果“大國重器”與煙草扯到一起肯定不妥。據悉,“天眼”香煙已經上市兩年之久,由中國煙草總公司貴州省公司和紅云紅河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出品,是正兒八經的注冊商標。而兩年前的發布地恰恰選在貴州平塘,也就是國家重點科研項目500米口徑球面射電望遠鏡——“天眼”所在地,因此,“天眼”香煙無疑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就算“天眼”卷煙等商標合法注冊,成為“品牌延伸”和“品牌共享”的煙草廣告,也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明確“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申請注冊商標者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有其他不良影響,而且,“天眼”用于煙草還違反了世衛組織控煙公約??梢?,無論怎么看都不能讓“天眼”二字出現在煙草商標中。
國人對“天眼”望遠鏡如此熟悉,其名稱包括模型等已成為公共財產,而把它用于煙草商標注冊顯然侵權,侵犯的是所有公民的財產權,也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4款“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時也與該條第7和第8款不符,即“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以及“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在“天眼”已成為公共財政的條件下,卻被煙草企業拿來公開合法使用,既玷污了“大國重器”的名聲,還將加重吸煙者的自豪感,不僅不利于控煙,反而與控煙背道而行。“吸煙有害健康”幾乎人人皆知,多數國家使用“吸煙有害”警示圖片,而在我國,就連“大國重器”都被用于煙草宣傳,實乃咄咄怪事,如此商標濫用當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