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筆者來看,這一判例不僅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產物”,且具有強烈的警示意義。
或許有人會認為,不就是在家中存放了些假幣,既沒有使用,也沒有倒賣,只是鬧著玩的,怎么就“攤上大事”了呢?其實,這是種非常錯誤的認識。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不妨先來進行一下“普法”。根據刑法第172條的規定,持有、使用假幣罪的量刑標準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就王某而言,其持有假幣的行為,既是明知,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且假幣總面額1萬元,達到了持有假幣數額較大的標準,法院綜合他的認罪態度和案件事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就是一個必然。進一步來說,制售、使用假幣會構成犯罪,持有(比如在家中存放假幣),只要是數額較大,即便沒有拿出來使用,卻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也是犯罪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
然而現實往往在于,許多人對明目張膽的制售假幣會構成犯罪,可能都有所認識,對使用和持有假幣同樣也是犯罪行為,卻認識比較模糊,甚至不以為然,結果自覺不自覺地“攤上大事”。
這起案件再次警示人們,假幣是經濟社會公害,無論是制售還是使用和持有,只要達到一定數額,就都是為法律所不容的。一旦犯下了,那就難逃法律的嚴厲懲罰。也因此,作為我們每個公民,無論出于什么樣的考量、怎樣的心理,都應自覺主動地拒絕假幣、遠離假幣。否則,難免“攤上大事”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