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做算是“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是否可以不留結余?!侗本┦形飿I管理條例》率先細化了規則,有助止紛息爭,值得其他地方借鑒。
7月26日,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吳佳,拿著320名反對“物業使用公共收益做支出”的業主簽字找到物業公司,被以“補充專項維修經費后沒有結余”為由拒絕了。業主長達一年多對公共收益進行追討,至今無果。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由于這一規定比較籠統,物業和業主的理解見仁見智。在物業公司看來,小區公共收益首先應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有剩余部分再考慮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而業主對于規定的理解則是,公共收益不一定要用在補充維修資金上,業主大會也可以決定怎么用。
一直以來,“小區公共收益誰來用,如何用”成為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因素就在于相關規定語焉不詳。究竟怎樣做算是“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是否可以不留結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是不是可有可無?這一系列問題并沒有清晰明確的答案。物業公司和業主更愿意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作出有利于己方權益的回答。
對此,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率先細化了規則。條例明確規定:“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額應當優先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有了這樣的硬杠杠,可以起到止紛息爭的作用,避免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分歧,值得其他地方借鑒。當然,對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的那部分公共收益,也絕非物業公司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事后向業主通報了之,而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張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