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夫妻、情侶的雙方,分手后卻要在網絡上開啟罵戰。這種“互撕”行為雖然能逞一時口舌之快,卻極可能觸碰法律紅線,落入侵權范疇。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多起涉及前任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很多案件中,原、被告本是戀人關系,分手后,一方將另一方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樣貌甚至身體隱私部位的照片發布到微博上,用侮辱性語言描述對方,影響對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當事人在微博平臺發布對他人侮辱、誹謗的言論,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主觀上具有過錯,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同時,公民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將他人身體私密部位的照片發布到微博上并公布其真實姓名和樣貌,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對于這類案件,法院判決侵權人公開向被侵權人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等。
夫妻離婚、戀人分手后因在互聯網上“互撕”“對罵”而產生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典型的一類。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審理中發現這類案件呈現鮮明的特點:一是侵權人多是知名博主,擁有大量粉絲,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往往傳播廣泛;二是侵權人涉及到對權利人名譽權、隱私權的交叉侵犯。侵犯名譽權大多表現為用侮辱的語言評價前任,編造、誹謗前任私生活混亂、作風不檢點;侵犯隱私權大多表現為,在網絡中公布前任工作單位、住址、相貌、身體私密部位等信息;三是由于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權利人的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給權利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
民法典中人格權部分獨立成編,加大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契合新時代的司法需求,彰顯人文關懷。民法典還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戀人相處,當聚散隨緣,對前任和逝去的感情作出適度評價是一種自我情感的表達,切不可恣意使氣,觸碰法律紅線。無論所處的空間是虛擬網絡還是現實社會,無論兩人的關系是曾經親密還是如今陌路,無論發布的內容是維權聲明還是情緒宣泄,離婚的夫妻、分手的戀人都要嚴格恪守權利與義務的邊界,正確處理分手事宜,所言所行切不可超過合理限度,以免造成對他人名譽、隱私等權益的侵犯,為自己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張 博 曹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