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麗友在休閑食品界頗為有名,隨著薯片與薯條業務擴展,大行“土豆之道”。然而,與憑借口味多變獲得市場好評不同,其最近在申請注冊“土豆之道”商標時卻栽了跟頭。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帶有欺騙性”及與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為由,維持了訴爭商標“土豆之道”的駁回裁定。
原來,好麗友“土豆之道”商標指定使用在“土豆片;低脂土豆片;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這一商標注冊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不符合商標法規定予以駁回。法院給出的裁判結果也支持了這一裁定。
商標注冊不能太任性,法律上對“商標之道”規定得明明白白。一些常用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且便于識別的,雖可作為商標注冊,但也有例外。商標法明確規定了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八種情形,其中一條是:“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
由此觀之,“土豆之道”不能沒有土豆。“土豆”屬于對商品原料的描述,顯然不能使用在好麗友所指定的所有商品上,否則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
同時,在申請商標注冊時,企業還要避免同已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否則也將面臨與好麗友同樣的遭遇。因為“土豆之道”與中文“土豆之聲”用詞相近,容易使消費者混淆,誤以為二者源于同一家,或者存在關聯。
對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是商標法領域的重要問題。這是商標法保護商標區別性的基本功能。根據最高法有關司法解釋,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以及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均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考慮因素。
一般而言,商標注冊都是委托專業機構實施。官方的商標查詢系統也很方便,幾秒鐘就能知道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撞車”。近年來發生的商標“惡意搶注”“搭便車”“傍名牌”等現象比較多。其中,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企圖以合法方式竊取他人勞動成果。一旦獲得注冊商標的占有權,就可以禁止他人使用,或以高價轉讓商標,或高價許可使用商標。針對上述種種行為,權利人應當堅決依法制止,依法維權。商標注冊環節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學會尊重“在先權利”。
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商標之道須遵守。好的商標能拉近與消費者的距離,凝聚市場認可、價值和信譽,受法律保護。要達到此目的,前提是要順利合法地邁出注冊這一步。企業若僅以為市場使用效果好就躍躍欲試,盲目注冊商標,未免有失片面,甚至有違法可能。沒有做好功課,容易觸碰法律紅線,甚至形成商標侵權。(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