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會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愈發強烈。與此同時,大數據應用的價值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認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無論是在助力疫情抗擊,還是在推進復工復產中,大數據應用都功不可沒。如何將大數據抗疫的成功經驗推而廣之,用于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值得認真思考。
當前,大數據應用的范圍和程度還不能令人滿意,主要是涉及信息保護問題。僅從疫情防控各地實際操作看,出行、就醫、消費、復工復產等諸多場景,都需要登記或輸入個人信息,導致大量個人信息留存于各種APP、小程序以及商超、餐館等公共場所的紙質記錄本上,卻沒有同時推出應有的保護措施,難免會發生個人信息被有意無意泄露的情況。
大數據應用和個人信息保護看似兩難,實則不然。只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依規,加強對個人信息分層分類細化保護,完善對大數據資源分層分類的挖掘技術,規范大數據應用分層分類主體行為,就能提升大數據規范有序應用整體水平。
首先,加強對個人信息分層分類保護,就要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的分層分類保護立法。大數據時代,個人基本信息和行為信息都在被各種各樣的現代設施數據化,多數人的生活已不可能倒退到對個人信息實行全面且絕對的禁止性保護,合理的利用既符合社會公益,也符合個人美好生活的利益訴求。關鍵在于以可控的方式,在確保個人利益的同時,合理適度利用個人信息。所以,應該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分層分類立法研究,從細節上制定好不同場景下,對不同層級種類的個人信息保護細則,需要禁止的要高壓禁止、重典治亂;可以利用的則要細節縝密,詳實有據,從而消除人們對大數據應用的疑慮,為大數據規范有序應用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完善對大數據資源分層分類的挖掘技術,就要規范和引導大數據挖掘技術應用和創新。大數據的內在要求是數據資源越多越好、越全越好,但大數據的技術特性同樣表明,在有限目的下,有限的數據資源也可以達成全數據相似的結果。未來,大數據應用必須加強大數據挖掘技術創新,加強個人信息脫敏技術研發,加強對不依賴或少依賴個人信息的數據做有效挖掘技術研究,提升大數據技術的挖掘能力,以實現大數據應用的價值目標。同時,還應通過宣傳推廣,討論制定規范化、標準化的大數據挖掘技術流程,整體上提升個人信息保護的技術基礎。
再次,規范大數據應用分層分類主體行為,就要加強對社會主體應用大數據行為的規制和引導。相對而言,大數據應用屬于新生事物,無論個人還是社會主體,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還不充分,對個人信息保護和應用的細節還不熟悉,在行為上難免不規范,還需要加強管理和引導。不同層級、不同類型的主體在采集數據信息時,有時存在不同程度的過度收集和應用,有時又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獲取困境。問題的根源在于,信息采集、分享、使用、存儲和銷毀的全流程還有待規范,這種規范有賴于出臺與實施相關法律法規。此外,隨著大數據應用廣泛化和復雜化,大數據應用主體也需要提升對數據信息的使用素養,提升對個人信息保護和合理使用的意識觀念,養成工作中竭力保護個人信息的行為習慣。這既需要法律規制,也需要大數據應用人員的道德自律,更需要相關部門和機構在日常工作中加強管理和引導。(王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