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河南鞏義的李女士因一場糾紛入獄,2017年出獄后,本想迎接新生活,卻在今年8月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卡里的錢被劃走,除此之外,竟然還被中國農業銀行鄭州二七支行起訴。被起訴原因是服刑期間,李女士名下突然多出一張農業銀行信用卡,逾期未還,法院判決她需還貸款兩萬多元。對此,中國農業銀行鄭州二七支行工作人員表示:時間久遠、正在調查,只能退還李女士卡中被劃走的1500元,如果想解凍銀行卡和維護自己的利益,只能走法律程序。
在銀行方面看來,李女士是一個“欠債人”,既然辦了信用卡,還逾期未還錢,凍結銀行卡、劃走錢款、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把貸款還清,是正經的維權之舉。但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看,李女士的身份都是一個“受害者”。
翻看報道,“辦理信用卡”很明顯并非李女士所為。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申領個人卡”,也就是說,對公民申領信用卡,法規上并沒有設置障礙,但特殊人員并沒有申領“自由”。根據司法部《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要求在押犯人“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在嚴格監管之下,李女士辦理信用卡哪來的可能?既然信用卡都不是李女士所辦,那么透支錢款更與其無關,要求歸還毫無道理。
相反,有關銀行方面倒是應該反思,究竟是怎么辦的信用卡。商業銀行辦理個人信用卡,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行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依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法規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發卡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帳戶,并發給信用卡”。當事人還在監獄服刑,本人無法出來,居然還能申領到信用卡,該銀行管控體系恐怕存在不小的漏洞。
不僅如此,當事人的信息怎么“泄露”的,也是一個問題。我國法律明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李女士在服刑階段被辦信用卡,個人信息被盜用、使用是大概率事件。究竟是什么人、什么機構泄露的信息,又是什么人將該信息據為己有,需要一查到底,給當事人一個說法。根據刑法,一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便不構成犯罪,也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以侵犯個人隱私,處以罰款或者拘留。當然,不法分子還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作出經濟賠償。
按照所涉銀行工作人員的說法,李女士“如果想解凍銀行卡和維護自己的利益,只能走法律程序”,話外之音是不想攬責任,把皮球踢給受害的當事人。不過,法律責任既是客觀的,也是法定的。有關部門不僅應追查冒名辦卡的不法分子,還應就銀行業務過錯展開追責,并依法予以糾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如此“亡羊補牢”,也是一記必要的警鐘。(劉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