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新規對于“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實踐中,消費者簽收商品時一般不會拆開商品詳細查看,更沒有時間試用,但有些網絡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質量問題,這種格式條款顯然是霸王條款。而“霸王條款”是商家為了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而單方面制定的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或行業慣例等。根據《民法典》第496、497條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商家要求消費者強制遵守商家制定的不合理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無效。為何無效?因為商家的霸王格式條款強行增加消費者的義務,減少商家的責任,不符合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訂立合同時應遵守公平原則,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公平對等。不能故意或強制增加合同一方的義務來擴大另一方的權利,導致雙方權利義務失衡。
也許,有人會問,既然依據法律規定,可認定“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是商家單方面制定的內容無效的格式條款,為何最高法還要專門明確呢。因為有很大的現實意義?,F實中,不僅存在商家的“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霸王條款,還有快遞平臺的“先簽收后驗貨”霸王條款,兩種霸王條款把消費者擠對得都快抓狂了,“欲哭無淚,商家要求簽收前檢查,快遞說簽收了才能檢查,我就想問看外觀能看出來啥?”“沒錯,有時候開箱了,罐子癟了,商家說找快遞,快遞說找商家,反正都不管。”還有個怪象是,快遞柜、代收點投放的模式讓先驗貨后簽收流于形式,何況還有快遞小哥直接投遞到弱電間、電箱、消火栓等算“簽收”的情形。“現在都有代收點,放到那里就叫簽收?”“扔在快遞柜,你掃碼取出來就視為簽收了,憑啥啊。”鑒于現實情況的復雜性,最高法還明確“拆封就不能退貨”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明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和“拆封就不能退貨”為霸王條款,有利于消費者依法維護權益,不再忍氣吞聲,勇于對霸王條款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