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商丘一網友爆料稱,自己發朋友圈“我真羨慕人家按時發工資”,同事評論“我也羨慕”竟被一起開除??祵庒t養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確實存在這樣的事,該名同事在朋友圈發的相關內容被領導看到,覺得員工沒有集體性和凝聚力,“拖欠一個月工資不是屬于正常的嘛”她還表示作為員工,不為公司著想,領導肯定不會用。4月22日,睢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表示,對于此事,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已立案調查。(4月22日北京商報)
如數按時發放工資是用人單位需要遵守的法律義務?!秳趧臃ā返?5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公司遇到困難,員工在道義上固然應為公司著想,共克時艱,但至少公司要向員工通報事情,征得員工同意后再延期支付工資。如果更負責任一點,還應該報主管部門備案,讓員工安心。在這家醫養中心,員工還是照常工作,發朋友圈“我真羨慕人家按時發工資”和因此點贊,連公司的名都沒點,這甚至算不上員工鬧情緒。何以一言不合就開除呢?這個套路不是解決問題,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遺憾的是,近年來,類似的套路還不少。一些用人單位,總認為解雇員工是企業內部的“私事”,制度就是“家規”,想要裁員或解雇員工,可以隨便找一個理由,且還不給予任何經濟賠償。于是乎,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回復ok手勢被開除、員工午休被開除、打聽同事工資就開除......奇葩開除五花八門。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條件是法定的,不允許勞資雙方隨意任性。這是法規,不是家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的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F實中,一些企業常用的一條也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照這些規定,那些奇葩開除,無疑都是違法行為。
去年,湖南省人力資源服務協會聯合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發布一份報告,報告對2020年長沙市轄區法院有關“單位解雇”類勞動爭議一審司法案件進行了多維度數據分析,報告數據顯示,在484件“單位解雇”類勞動爭議一審案件中,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合法與否問題,有287件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占比近60%。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有3個主要原因:沒有明確的解除依據,沒有證據證明存在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不合法。
不讓勞動者流汗又流淚,法律無疑是最重要的維權手段。相對維權打官司的事后救濟,用法律做好事前預防更加關鍵。這或許需要監管部門和工會幫助企業依法完善管理考核制度,讓企業不能違法。需要加強信用治理,讓企業不敢違法。需要幫助企業推進優秀企業文化建設,讓企業不愿違法。
穩就業已經成為當前經濟工作和民生問題的重中之重,而當前穩就業的重點則是保市場主體。如何在穩就業和穩企業中找到平衡,讓員工和企業的正當權益都得到維護,相關部門仍有許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