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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羈押訴訟的探索推進,是我國社會長期穩定、社會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僅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更促進了中國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國法治現代化又向前推進了一步。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應當深刻把握這一歷史機遇,秉持正確的司法理念,為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作出應有貢獻。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式現代化離不開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中國法治的現代化既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又為其提供重要保障,因此大力推進中國法治的現代化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近年來,檢察機關主動適應變化,提出少捕慎訴慎押理念,合理降低訴前羈押率,提高不起訴適用率,加強、規范羈押必要性審查,取得良好辦案效果。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在各種有利因素的推動下,刑事訴訟非羈押辦案模式將會進一步發展,助推中國法治的現代化。
根據最高檢公布的數據,2022年1月至9月,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數量大幅下降,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各類犯罪44.3萬件66.9萬人,同比分別下降29.2%、28.8%。同期,刑事案件不捕率41.8%、不訴率25.2%,同比分別增加12.2、9.9個百分點。持續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訴前羈押率明顯下降,在提起公訴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比例為28.3%,同比減少16.8個百分點。刑事案件訴前羈押率從2012年的69.7%下降到28.3%,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司法的文明與進步,反映了國家治理能力和社會治理水平的提升,對推動和彰顯中國法治的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準確把握我國犯罪結構和刑事立法的變化,減少不必要的審前羈押。審前羈押率的高低與犯罪態勢、犯罪結構、社會治安狀況息息相關。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重罪案件減少,輕罪案件占比上升。一般來說,犯罪的嚴重程度與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呈正相關,對于涉嫌輕罪的犯罪嫌疑人適用逮捕強制措施與逮捕適用的“比例原則”或者必要性原則不相符,因此,減少逮捕的適用、審前羈押率的下降與我國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結構的變化相適應。
我國刑事立法的變化。近年來,我國刑事立法在不斷完善,法網愈織愈密。尤其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伊始,我國刑事立法逐漸呈現出輕罪建構的趨勢,犯罪門檻下降以及輕罪刑事立法成為刑法修正的特色。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中,如妨害安全駕駛罪,危險作業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催收非法債務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等等,均屬于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上述立法表明,輕罪已經占據整個罪名體系的絕大多數。應當說,這一現象或者這一趨勢的出現符合我國當前打擊各種犯罪、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目標的根本需要。隨著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輕罪案件占比上升,對于社會危險性不大、主觀惡性不大的輕罪犯罪嫌疑人不適用逮捕這一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不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更加體現了司法的人性和溫情,減少犯罪嫌疑人的對抗情緒,彰顯司法的文明與進步。
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降低審前羈押率釋放制度“紅利”。2018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以立法形式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著重在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環節具體化。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種從寬處理,不僅應當體現在實體上,還應體現在程序上,那就是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盡量不適用最為嚴厲的逮捕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更是明確規定: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刑訴法明確規定應當把認罪認罰情況作為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因素,這種“提示性”規定,為辦案人員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少用、慎用或者不用逮捕強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而且從實踐來看,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新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毀滅、偽造證據等社會危險性進一步降低,一般無逮捕的必要。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率來看,2019年至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從2019年的49.3%提高到2021年的89.4%,增加了40.1個百分點,2022年1月至9月提升至90.5%。與此同時,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訴率逐年上升,2021年不捕率、不訴率分別為31.2%、16.6%,較2018年分別增加9.1個、8.9個百分點??梢哉f,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為減少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
堅持少捕慎訴慎押,發揮政策指引功能。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具體貫徹,更準確地說是在“當寬則寬”方面的具體體現。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把“堅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進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作為2021年度研究推進的重大問題和改革舉措,更加豐富了刑事司法與犯罪治理的“中國方案”。在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導下,檢察人員的司法理念進一步轉變,能動履職意識更強,不僅在審查逮捕工作中嚴格把握逮捕條件,強化對逮捕必要性條件的審查,堅持“少捕慎捕”,并且對于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持續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精神向訴訟前端有效傳導,不僅檢察環節刑事案件的不捕率、不訴率大幅上升,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案件數量也大幅下降,為持續降低犯罪嫌疑人審前羈押率形成了合力。
以科技進步保障非羈押訴訟。過去對于非羈押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進行有效監管一直是個難題。隨著科技的進步,這一難題逐步得到解決。在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過程中,各地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積極探索運用電子手環、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在非羈押強制措施適用中的運用,對非羈押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監管,確保對犯罪嫌疑人不“關起來”也能管得住,更好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為進一步擴大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運用提供了重要保障。應進一步推廣大數據、“非羈碼”等技術的運用,讓科技在非羈押訴訟中發揮更大作用。
非羈押訴訟的探索推進,是我國社會長期穩定、社會治安良好的重要表征,不僅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更促進了中國刑事司法的公正,使中國法治現代化又向前推進了一步。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應當深刻把握這一歷史機遇,秉持正確的司法理念,為中國法治的現代化作出應有貢獻。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廳副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