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幼兒園需注意的法律問題
疫情防控
2020年春節期間的疫情,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日益復雜的控疫形勢要求幼兒園(學校)在有序開展防疫工作的同時,還要依法執行各項管理工作。本文圍繞、、等三個維度,,供幼兒園(學校)管理者們參閱。
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問題一
幼兒園(學校)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法定義務?
1、教育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要求,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
2、報告義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要求,任何單位在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3.不得傳播虛假信息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應急救援義務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5、不得提前開學
鑒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教育部和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均作出了延期開學的決定,其性質屬于《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以控制疫情蔓延為目的“停工、停業、停課”緊急措施,各級各類學校均應遵照執行。
疫情防控——問題二
疫情期,幼兒園如何有效開展
《未成年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應在其過錯范圍內對學生的傷害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次疫情防控,如果因學校未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學生受感染,學校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雙重責任。
落實“保障”、“預防”、“整治”、“教育’、”救助”五大職責,
因此,建議幼兒園(學校)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當地政府出臺的特定時期的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并參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把學校疫情防控和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保護職責有機結合起來。
要求幼兒園(學校)和教職人員必須樹立證據意識,做到事事有痕。
需要強調的是,幼兒園在履行法定職責的同時必須重視相關證據的收集和保留。因為一旦發生糾紛,即使幼兒園切實履行了法定職責,但如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仍可能承擔本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幼兒園疫情防控和教育管理活動中,有效的證據保全對學校而言是一種自我保護,將有助于學校在履行主體責任時避免不當的風險。
勞動人事
勞動人事——問題一
教職員工在延期開學期間是否享受帶薪休假?
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做出的延期開學決定意味著對寒假假期的直接延長,因此,在此期間教職員工應當享受帶薪休假。
根據《教師法》第七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學校教師和教輔人員的寒暑假期間屬于帶薪休假。近期教育部、
勞動人事——問題二
教職員工因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或醫學觀察期間學校是否應當支付工資?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應當按被隔離觀察人員的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教職工被隔離觀察期間,幼兒園應正常發放工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近日人社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也做了類似規定,因此,
勞動人事——問題三
教職員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享受什么待遇?
對于被確診為新型肺炎的員工,其醫療期內享受醫療期待遇,即幼兒園不得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需要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根據各地的規定有所不同。
勞動人事——問題四
幼兒園開園后,教職員工未及時返崗應如何處理?
分二種情形處理:
經幼兒園通知要求返崗后(應注意保留證據),該員工無正當理由仍不返崗的,幼兒園可按照規章制度規定處理,直至解除勞動(聘任)合同。
經幼兒園通知后(應注意保留證據),該員工確有客觀原因不能返崗的,應當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符合病事假條件的,補辦病事假手續。
勞動人事——問題五
幼兒園因疫情安排部分教職員工暫不返崗可采取哪些方式?
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以下不同方式。
一是員工申請中止勞動合同履行。
終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辦理社會保險賬戶暫停結算手續。中止履行期間,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工資且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是員工請事假。
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只需正常繳納社保費即可。
三是員工請病假。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需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80%(具體參見當地人社部門規定)支付病假工資。
四是協商安排年休假。
根據部分地區規定,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安排職工年體假。
勞動人事——問題六
教職員工被確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要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認定。
根據《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 2020 )11 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為工傷。
因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教職員工是否認定工傷無明確規定,經檢索非典時期類似案例,傾向于認定為工傷。
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教職員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則上難以認定為工傷。
勞動人事——問題七
對于因隔離治療留觀以及政府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教職員工,幼兒園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不能。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該員工如符合上述情形,學校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問題一
幼兒園因疫情影響無需采購服務/產品或需要變更合同的怎么處理?
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與供應商解除或變更合同。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總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因此次疫情影響,幼兒園已經完全無法按照合同約定購買服務/產品的,幼兒園可立即向供應商發送《解除(或變更)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對幼兒園的影響及其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并附上政府部門延期開學和禁止舉辦相關活動文件及其他損失證據作為憑證,避免幼兒園因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向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管理——問題二
供應商受疫情影響,無法按合同提供服務/產品如何應對?
幼兒園應當排查自身需求,對于急需的服務/產品采購,應向供應商核實其生產經營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響、是否影響合同的履行,從而做好從其他渠道購買或者延遲自身采購的準備。并依據供應商履約不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而選擇是否追究其違約責任。
合同管理——問題三
延期開學后,幼兒園食堂承包合同應當如何管理??
基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幼兒園作為出租方應根據承租方在疫情期間食堂暫停開放期間的實際損失,考慮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