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于給大家科普下失業金不領取可以累計到以后在領取嗎的問題受到了很多網友們的關注,大多數網友都想要知道網友們需要給大家科普下失業金不領取可以累計到以后在領取嗎問題的具體情況,那么關于到網友們需要給大家科普下失業金不領取可以累計到以后在領取嗎問題的相關信息,小編也是在網上進行了一系列的信息,那么接下來就由小編來給大家分享下小編所收集到與網友們需要給大家科普下失業金不領取可以累計到以后在領取嗎問題相關的信息吧(以下內容來自于網絡非小編所寫,如有侵權請與站長聯系刪除)
失業金不領可以累計嗎
可以累計。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什么情況下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這是最主要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人員原來在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并非新生勞動力,如不是剛畢業的學生。參加失業保險,必須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即按規定的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一般來講,中斷就業的原因分為兩種:非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自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因自愿離職而導致失業。自愿離職而失業的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保險金申領流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5、辦理完成后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