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資者: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注冊制首批企業將于8月24日正式上市交易,為確保您準確掌握注冊制下的交易制度,快速了解新舊交易規則差異,提前做好交易準備,有效防范交易風險,請您在參與交易前,務必仔細閱讀本公告內容:
一、
1.競價交易;
2.盤后定價交易(新增);
3.大宗交易。
二、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20%。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注冊制股票,上市后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三、
1.您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或基金時,余額不足1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2.您通過限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萬股;
3.您通過市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5萬股;
4.您通過盤后定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四、
1.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2.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3.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4.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
5.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市價申報只適用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
。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五、
您在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買賣創業板股票的有效競價范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98%。
此處基準價格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確定。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限價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當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六、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或者達到或超過60%的,或者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屬于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交易所將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具體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告為準。
1.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鐘;
2.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3.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盤中集合競價。
七、
盤后定價交易是指在創業板股票交易收盤后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以當日收盤價對盤后定價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交易方式。
1.盤后定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交易時間為15:05至15:30;
2.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于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后定價交易;
3.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交易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4.盤后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5.買入限價低于收盤價或賣出限價高于收盤價的盤后定價申報無效;
6.對于無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盤后定價委托指令中的限價沒有限制;對于有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盤后定價交易的限價應在當日股票的漲跌幅范圍內確定
7.盤后定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八、
創業板股票或基金的大宗交易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九、
深圳證券交易所將下列基金競價交易實行的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1.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數型ETF、LOF或分級基金B類份額;
2.基金合同約定投資于創業板股票或其他實行20%漲跌幅限制股票的資產占非現金基金資產比例不低于80%的LOF。
具體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的基金名單為準。
十、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后,根據《特別規定》第2.1條規定,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特別規定》實施前已進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別規定》實施時仍處于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機制適用《交易規則》的規定。退市整理期間,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
《特別規定》正式實施后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其他交易事項適用《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交易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有關規定。
上述內容列舉了創業板注冊制首批企業上市交易后,創業板新舊交易制度變化及深滬兩市相關規則差異,未詳盡所有差異,最終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業務規則為準。再次請您在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前,充分熟悉交易規則、嚴密防范交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