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正式實施。至此,車船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五大資源環境類稅種已全部完成立法。
9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副司長劉宜在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講堂”上表示,與原有的資源稅制度相比,資源稅法的重大變化可以概括為“一拓展、兩規范、三明確”:一是拓展了征稅范圍。資源稅法將征稅范圍的表述由原來的“開采礦產品和生產鹽”改為“開發應稅資源”,并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改革的空間。
二是規范細化了稅目。此次資源稅立法,將全部164個應稅資源品目在資源稅法所附《稅目稅率表》中逐一列明,覆蓋了目前已發現的所有礦種。
三是規范了減免稅管理。對長期實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減免稅政策,資源稅法做出了明確規定。如對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低豐度油氣田等減征資源稅等。
四是明確了分級分類確定稅率的權限劃分方式。對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鎢、鉬等戰略資源實行固定稅率,由稅法直接確定。其他應稅資源實行幅度稅率,由稅法確定幅度,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區的具體適用稅率,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五是明確了以從價計征為主的征稅方式。資源稅立法鞏固了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成果,從法律上確立了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資源稅征稅方式。稅法所列164個稅目中,有158個稅目實行從價計征,其余6個稅目可視征管便利度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主要是地熱、礦泉水、石灰巖、砂石、其他粘土、天然鹵水。
六是明確了按原礦、選礦分別設定稅率,既確保了稅負公平,又便利了納稅申報,是資源稅制的一次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