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權利要求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2年12月28日 國務院修訂發布)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于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001年10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
3.1.1權利要求的類型 按照性質劃分,權利要求有兩種基本類型,即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或者簡單地稱為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第一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人類 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第二種基本類型的權利要求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方法、用途)。屬于物的權利要求有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 等權利要求;屬于活動的權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權利要求。 在類型上區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專利權的范圍。
關鍵詞: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