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才處理案件的管轄范圍是什么?
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二百五十七條、二百六十條、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構成以下五種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關于告訴的主體問題是什么?
就是說哪些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根據《刑法》第九十八條和刑訴法第八十八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人是:第一,被害人本人;第二,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第三,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第四,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關于自訴與公訴的交叉。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是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按公訴案件來對待;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不是自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不能按自訴案件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