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關于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何種?
公安機關關于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有這幾種: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找法網提醒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后又提請批捕的可能性有嗎?
取保候審后又提請批捕的可能性是有的。這個要看被告是否在取保期間嚴重違反規定。一般情況下,被執行取保候審措施后,被告在家中隨時接受傳喚,不會被關押在看守所。但是,被告嚴重違反相關規定,檢察院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逮捕。
《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