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提出健全司法鑒定人、公證員的職稱體系,形成初級、中級、高級層級清晰、互相銜接的職稱評價體系,并暢通職稱申報渠道,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限制。
據介紹,《實施方案》旨在深化公證、司法鑒定等領域工作改革,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司法部《關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實施方案》明確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分為公證員和司法鑒定人2個專業類別。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三個層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
職稱名稱方面,公證員的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四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二級公證員、一級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則是初級司法鑒定人、中級司法鑒定人、副高級司法鑒定人、正高級司法鑒定人。按照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司法鑒定人職稱分為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
對各級別職稱名稱及原司法鑒定人職稱與統一后的司法鑒定人職稱對應關系,以及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各級別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的對應,《實施方案》也都作了相應的明確。
對于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的評價標準,《實施方案》明確,突出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結合公共法律服務業務實際,突出對能力水平和實際貢獻的評價,破除唯論文、唯學歷、唯資歷、唯獎項傾向。
《實施方案》還對評價機制進行創新,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個人評價和團隊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機制;暢通職稱申報渠道,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等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如對在促進法治建設中作出重大貢獻,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務人才,適當放寬學歷、科研能力要求,重點考察工作業績。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和任職年限要求,可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
為更好促進公共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使用,《實施方案》推動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使用有效銜接,堅持以用促評,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聘用、考核、晉升、待遇等有效結合。此外,還要求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和服務,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建設,健全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嚴肅職稱評審工作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