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需要登記的有哪些
動產需要登記的有飛機、船舶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汽車、船舶、企業的設施等,抵押合同以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的。未經登記。沒有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二、不動產需要登記的有哪些
不動產需要登記的有: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房屋用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三、不動產登記證明在哪里開
不動產登記證明應到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辦理。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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