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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內容是什么?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嗎?

2023-05-16 15:05:16
來源:名律網

企業并購的風險是,對方公司隱瞞重要情況,例如隱瞞欠債情況、資產狀況等的風險;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財務狀況的披露義務而導致并購失敗的風險;并購后公司經營不善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關鍵詞: 企業并購 并購風險 合并協議 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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