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購的風險是,對方公司隱瞞重要情況,例如隱瞞欠債情況、資產狀況等的風險;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開、財務狀況的披露義務而導致并購失敗的風險;并購后公司經營不善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