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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掛靠經營中糾紛怎么解決?掛靠經營糾紛中被掛靠企業對外的民事責任是怎樣的?

2023-05-23 16:36:16
來源:法律網

車輛掛靠經營中糾紛怎么解決?

車輛掛靠經營中糾紛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解決。

一、車輛掛靠雙方因履行掛靠合同發生的糾紛

車輛掛靠合同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名義人之間就車輛的所有權歸屬、車輛掛靠經營中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的全面約定。作為約束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屬于無名合同。行政法規有禁止車輛掛靠行為,但確認合同效力法律法規的效力規定,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是有效合同。從司法實踐中的判例上看,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合同也是作為有效合同來審理和判決的。另外,在掛靠合同中一般約定被掛靠人對掛靠車輛發生的賠償責任免責,由于這種免責的對象是掛靠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非免除合同當事一方的損害責任,故也不應約定無效。

二、掛靠人與其雇員之間的糾紛,主要是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和雇主損害賠償糾紛

掛靠車輛的駕駛人員在駕駛掛靠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中,除了會給相對方造成損害外,還可能也導致自己受到人身損害,此即分別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和雇主損害賠償糾紛。

(一)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受到損害,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肇事司機作為雇員當與雇主達不成賠償協議時,一般都會將雇主和被掛靠人一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其損失。此類糾紛中,被掛靠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掛靠人與其雇傭的司機和其他人員之間是雇傭關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既不是勞動關系,也不是雇傭關系,只是車輛掛靠合同關系。掛靠人雇傭的司機和其他人員與被掛靠人之間既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簽訂雇傭合同,當然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不能僅憑被掛靠人是名義車主就推定二者之間存在勞動或雇傭關系。雇員因該事故受到傷害的,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1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二)雇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中,致使他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引起的糾紛。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受害一方為了能夠獲得充分的賠償,一般都把肇事司機、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車主和實際車主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掛靠人對肇事司機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爭議不大,而對于被掛靠人的賠償責任問題頗有爭議,大體上有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被掛靠人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種意見,鑒于被掛靠人收取掛靠管理費,應當在此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或者適當的賠償責任;第三種意見,被掛靠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被掛靠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抓住機動車經營權這一核心問題,根據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來判定。

首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或者肇事司機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掛靠人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共同侵害行為,也不存在共同過失,所以不構成共同侵權事實,也就不能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成立或由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約定,而不能由法院隨意確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被掛靠人應對掛靠人所造成的侵權事實負共同侵權責任。因而,不能簡單機械的套用前述法律規定。

其次,應當依據機動車輛經營權、管理權的歸屬,采用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來判定責任主體。對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認問題采取的是機動車登記主義,即名義車主原則。但該原則既不科學,也不合理,在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引起極大的爭議。對于這些危險惟有危險物的支配者和危險活動的經營者可得預防和減少,從而對于這些危險物或危險活動所生的侵害當然就應當由危險物的支配者或危險活動的經營者負其責任。此即所謂危險責任。所謂報償責任,乃是從羅馬法“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這一法諺發展而來。各人雖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利益,但如果因此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時,則作為利益追求的費用,應負擔其損失。讓追求自己利益之人同時負擔其損失,這本身也符合經濟性原理。

掛靠經營糾紛中被掛靠企業對外的民事責任是怎樣的?

(1)第三人明知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交易的。由于第三人明知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交易,仍然與之交易,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該合同一般情況下只約束第三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企業不承擔責任。

(2)第三人與掛靠人簽訂合同后發現是借用被掛靠者的營業執照、業務介紹信、公章、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合同專用章空白合同書但不依法請求撤銷的。雖然第三人是在簽訂合同后發現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的借權關系,但其可以通過請求撤銷合同的方式予以補救,但其不作為,因此,該合同只應在第三人與掛靠人(借用人)之間發生效力,出借人(被掛靠企業)對此不負民事責任。

(3)掛靠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由于掛靠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以損害被掛靠企業利益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而,可以免除被掛靠企業的民事責任。

(4)掛靠人對外交易發生在掛靠經營協議期限屆滿之后。如果被掛靠企業以明示、公開方式解除掛靠經營協議,而第三人明知或應當知道掛靠經營協議已經解除的,第三人仍然與掛靠人簽訂合同進行交易,那么被掛靠企業就不再承擔掛靠人冒用自己名義對外交易的法律后果。

(5)被掛靠企業能夠證明其不存在過錯的。例如,被掛靠企業以明確的方式告知第三人自己的經營范圍、經營能力、經營方式,而第三人仍與掛靠人進行超越被掛靠企業經營范圍、經營能力、經營方式交易的,在此,民事責任能力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第三人明知掛靠人實施的行為超越了被掛靠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因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行為人即第三人與掛靠人自行承擔,被掛靠企業的民事責任當然可以免除。

關鍵詞: 車輛掛靠經營中糾紛怎么解決 掛靠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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