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軍人結婚要滿足什么條件?婚姻法是怎么規定軍人結婚的條件?
軍人結婚,要符合《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一般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包括三層意思:
一是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
二是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愿,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
三是必須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
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當然,第三人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采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是一種提倡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第三,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第四,對于軍隊干部的配偶要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規定,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機要人員的配偶,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社會關系和海外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