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排除妨礙是否屬于相鄰權糾紛?
民法典規定,排除妨礙不屬于相鄰權糾紛的表現,排除妨礙是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產生相鄰糾紛時,權利人可以要求對方排除妨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二百八十八條【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依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相鄰關系的種類有什么?
相鄰關系產生的原因很多,種類復雜。主要的相鄰關系有以下幾方面:
1、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
2、因通行所產生的相鄰關系
3、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管線所形成的相鄰關系
4、因通風、采光而產生的相鄰關系
5、因保護環境所產生的相鄰關系
6、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發生的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