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的常見原因有哪些?
1、造假退市
這類問題主要集中在財務造假,比如虛增利潤,轉移資產等行為,被發現后,監管層要求其退市;
2、持續虧損
上市公司連續三年發生虧損,停牌后半年未能扭虧為盈,直接退市到新三板交易;
3、政策、法規
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4、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退市后不賣的結果有哪些?
1、如果退市是由于造假或者重大違法行為,證監會要求退市的,那么退市后,可以委托律師向該上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2、如果退市是由于持續虧損所造成的,該公司退市后,可以繼續在新三板進行交易,如果在某種情況下,經營好轉,重新符合上市的條件,可以申請重新上市,如果最終資不抵債而破產,那么該投資可能會全部虧損;
3、如果是要約收購,主動退市,沒有賣出股票,繼續持有的話,那么繼續是該公司的股東,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只是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流通交易。
股票退市不賣結果不一定好,也不一定壞,投資人要根據退市的原因辯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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