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探視權規定是否可以帶走寶寶
1、離婚后探視權人不可以帶走寶寶。如果探視權人帶走孩子不給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要求探視權人執行法院判決。根據法律規定,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二、探視權中止的情況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離婚后探視孩子,如果孩子原意(滿10歲)并且對方也無異議則可以帶走。如果對方不同意,則不能帶走,可能引發別的情況時有可能中止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