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需要什么條件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人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七)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二、
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所需要的資料參考
(一)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所需要的資料參考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合伙人是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合伙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合伙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提交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合伙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3.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5.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6.主要經營場所證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經營場所作為出資的,提交房管部門出具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的場所,提交經區、縣級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沒有房管部門產權證明的,提交其他產權證明。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提交場所所在地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7. 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10.辦理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三、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本質上仍然屬于合伙企業,所以設立有限合伙企業需要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中除了應包含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二)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三) 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五)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六)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關鍵詞: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需要什么條件有限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