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機動車最高時速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為了保護殘疾人本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其他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以電池或者燃料作驅動動力的殘疾人專用車輛。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電池輸出作為驅動動力的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近些年發展迅猛,它們改變了以往用人力作為動力的模式,使用起來省時、省力、舒適,對改善殘疾人和人們的出行條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深受群眾的歡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因此必須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的規定,但與一般的非機動車輛不同的是,它們都使用動力驅動,而且質量、體積都大于一般的非機動車輛。
殘疾人駕車輔助裝置怎么備案?
一、事項名稱
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操縱輔助裝置變更備案
二、設定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二十三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
(四)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五)小型、微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加裝、拆除、更換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
(六)載貨汽車、掛車加裝、拆除車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在不改變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換裝不同式樣散熱器面罩、保險杠、輪轂的;屬于換裝輪轂的,不得改變輪胎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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