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護令怎么執行的?
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后,將會把裁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當地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負責強制執行,公安機關、村委會以及居委會等應當協助法院執行。根據法律規定,收到送達后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將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指派人員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談話。如果被申請人不遵守規定,照樣進行騷擾、跟蹤、實施暴力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訓誡、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哪些?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
1.禁止實施家暴者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實施家暴者騷擾、恐嚇、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親屬,妨礙其正常生活;
3.責令實施家暴者搬出受害人的住房;
4.禁止被申請人在受害者或其親屬的住房、學校、工作單位等地的200米內活動;
5.保護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