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區別在哪?
1、定義不同,債權人指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借貸人和供應商。他們或者給予了公司貸款,或為公司提供了存貨物資和設備;而債權人則是指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2、權利不同,債權人的權利有:代位權、轉讓權和撤銷訴權;而債務人的權利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債權無效抗辯權。
3、行使的義務不相同,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有義務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向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同時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其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1、我國法律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2、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3、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負有的義務稱為債務。
4、債權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5、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6、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7、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是債權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相對。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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