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羈押和逮捕主要有什么不同
羈押和逮捕主要的不同有以下幾點:
1.性質不同;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而羈押只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
2.實施主體不同;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羈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3.產生原因不同;逮捕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
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么
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
1.適用條件不同: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種緊急情形。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主體機關不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羈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羈押期限,通常為14日,最多為37日;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遇到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
三、
逮捕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逮捕應當符合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有的已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