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流程怎么走?
(一)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二)立案審查:
1.不符合立案條件,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符合立案條件,通知原告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
(三)受理后:
1.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四)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五)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1)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
(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6.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7.不同意裁判:
(1)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并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打官司律師費用由誰承擔?
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當一方成為被告以后,該方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并且勝訴原告的話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筆費用法律支持一方當事人償付他方當事人為案件審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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