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不少佛山順德街坊的朋友圈里都流傳著這樣一張照片:一位阿婆脖子上被掛牌在超市門口示眾,上面寫著“小偷,第三次偷。”據超市負責人介紹,身上掛牌的這個行為是經過家人和老人家同意的,目的是為了警示其他的小偷,不要再來光顧這家店。(9月7日《央廣網》)
照片被發上網后,超市的做法受到了不少網絡輿論的譴責。對此,超市負責人大吐苦水,最多時在超市一天可以抓到4個小偷,都是老人家,作案手法幾乎如出一撤。當時這個阿婆已經是第三次作案了,由于她的家屬不肯接受罰款,超市只好出此下策,掛牌示眾也是經過本人同意的。那么,如果本人同意,超市就可以隨便對小偷掛牌示眾嗎?答案是否定的。
掛牌示眾涉嫌侮辱罪,即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一般情況下,侮辱罪屬于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需要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會受理。本人同意掛牌示眾,可以視為當事人放棄自訴權利。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同時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說,即使本人放棄自訴,一些符合例外情形的侮辱行為還是會由自訴變公訴,肇事者依然會受到法律制裁。
同時,掛牌示眾有悖法治精神,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