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8月7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與之前相關法規一脈相承,進一步明確了幼教的社會公益事業屬性,概括起來,就是兩個方面:“逐利限制”和“超前教育”限制。這也是當前社會對學前教育立法最期待的兩個方面。
所謂“逐利限制”,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七條作了明確規定: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公辦幼兒園、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同時,幼兒園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作為企業資產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不得通過資本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者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但“逐利限制”不僅僅局限在企業集團或上市公司。
根據第十五條(政府供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公辦幼兒園、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為學前兒童提供公平而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第三十七條(收費制度):幼兒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動、保障教職工待遇和改善辦園條件。各類收費應當??顚S?。也就是說,即使是政府允許的有限的收費行為,也主要是用來保障幼兒園運行。這就要求政府加大對學前教育的投入。
從目前一些地方的探索來看,做得好的地方,通過政府財政補貼和各種優惠政策,基本做到了公民園“同質同價”,但公辦園的編制內教師工資由財政負擔,普惠園教師多數沒有編制,需要自籌解決,地方政府不允許普惠園額外收費,則無法解決教師工資福利與公辦園同等待遇問題,也就難以保證教學質量。所以此次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六條(收費管理)規定,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政府指導價,并建立定期動態調整機制。第四十八條(工資福利)規定,民辦幼兒園應當參照當地公辦幼兒園同類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教師薪酬標準,依法保障教師工資待遇,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也就說,允許普惠園通過突破公辦園的收費模式,收取相應的費用,讓教師待遇與公辦園看齊。當解決了教師同權的問題,幼兒園的一些虐童、食品安全和校園安全亂象也有利于更好地杜絕。
解決了“逐利限制”的問題,再來治理“超前教育”自然就事半功倍。從根本上說,幼兒園搞“超前教育”主要是為收費服務的,是針對一部分家長的“起跑線”價值觀,以“超前教育”換取超額回報。當搞“超前教育”也不能換取超額回報的時候,幼兒園也就沒有了這個積極性,只能自覺回到科學的學前教育理念上來。當然,習慣了“超前教育”普惠園在教育模式上向公辦園看齊,還需要一個過程。這就需要通過公辦園和普惠園教師輪園教學的辦法,促進公民園教育質量的銜接。
至于營利性民辦園,只要不搞“超前教育”,可以優質優價,通過較高的收費,讓管理人員和教師待遇高于公辦園和普惠園,這也是公平地滿足少數人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策落地前,各地要處理好民辦園轉普惠園過程中民辦園的原有資產權益歸屬,不要因為侵犯民辦園利益,導致民辦園失去轉普惠園的積極性。